哈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发布者:计算机网络中心发布时间:2017-11-06浏览次数:14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2006年3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加强对校园网的管理,规范校园网使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中国计算机网络的接入单位。其目的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间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并与国内外计算机网络互联,其用户对象是院内各部门。
     第三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提供信息负责。
     第四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五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有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商业广告、在网络上公布不真实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擅自修改IP地址等。
     第六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安全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学院内使用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设立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
     第九条  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党委宣传部:负责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研究解决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运行机制,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工作队伍的建设等问题;负责有害信息的界定,信息发布备案的检查,网上信息的监控;积极开展网络思想政治工作和网上精神文明建设。 
     办公室:负责网上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网上的信息动向,对各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的协调。 
     保卫处:负责校园网有害信息散布的调查及处理。 
     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络技术安全实施工作,组织信息发布及安全技术的相关培训;配合宣传部、保卫处等部门对有害信息的来源进行调查。
     各分院、系、部、处等部门为二级管理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安全责任人,下设一名信息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发布和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对本部门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系、部所辖机房应在明显位置张贴有关制度。
     第三章  管理方法
     第十条  上网信息审核
      主页信息、部门页面及子页面中涉及全院性的信息由宣传部、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核,并上报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部门页面信息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各部门的页面内容自行制作,上传更新,要求内容真实,思想健康,风格统一。
     各部门要建立上网信息发布登记备案制度,登记中要标明信息发布的标题、时间、撰稿人、审批人、上网信息文本最少保留一年,以备上级部门随时核查。
     所有上网信息要做到先审后发,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要做好本部门账号及密码的保密工作,要经常更换密码。
     第十一条  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对各部门入网微机,各系、部所辖机房进行信息安全检查,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犯本管理办法的用户,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对其批评、终止上网服务。
     第十三条  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用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页面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并保留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校园网络IP地址由网络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入网计算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口令或私自乱设IP地址。
     第十五条  按照公安机关和国家有关大学网络管理条例实行“统一出口,统一管理”的原则,学生宿舍内严禁私自安装网络设备。
     第十六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一个端口连接多台计算机的用户,需向学院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网络中心为其分配指定IP地址,进行第一次联网设置。用户应保护联网端口,自行登记和保存IP地址。
     第十七条 各部门的联网机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网络使用及安全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机房上网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  入网方式
     第十八条 凡属我院的部门均可向主管院长申请批准。
     第十九条 凡申请入网的部门必须与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签署《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计算机网安全管理协议》。
     第二十条 入网所用设备必须符合网络中心所要求的技术指标,按照学院校园网总体规划,由网络中心负责安装调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