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者:党政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10-21浏览次数:25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动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经费列入学院财务预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预决算报告、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院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及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审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对被评议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八条 院长要积极支持教代会的工作,认真对待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执行和处理教代会作出的决议,认真处理代表的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四项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协助院长开展工作,教育全体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支持和投身学院的各项事业,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院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技术。

2.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议事能力,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能力,不谋私利,勇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3.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热心为群众说话办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团结同志,受到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教代会代表名额为全院教职工总数的15%—20%。学院工会根据各组的教职工人数、工作性质、工作需要,按比例协商分配名额。

(二)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三)学院工会确定各组代表名额和任职条件,由各分工会或小组负责主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经过半数的教职工同意方能当选为代表。

(四)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各组,以普通教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原则上不占各组代表的分配名额。

(五)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代表经审查确定以后,予以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六)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学院的在职干部和教职工,也可以是学院退(离)休干部和教职工,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与学院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对学院的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各级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检查学院有关部门执行教代会大会决议的提案处理情况,必要时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凡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的时间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六)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带头做到教书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组织育人,不断增强民主意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管理

(一)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的,要向大会请假。

(三)教代会代表在院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的活动;代表办理退()休手续或调离学院,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四)代表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者,可由选举单位二分之一以上教职工通过,予以撤换。

(五)代表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自动离职、被开除公职的取消其代表资格。

(六)代表出现缺额,学院工会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先进教师代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学院工会在教代会大会闭幕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十八条 学院工会承担教代会机构的日常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教代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教代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  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即会议筹备阶段、正式会议阶段和会后督促贯彻落实阶段。教代会筹备阶段基本程序如下:

(一)制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由院工会负责起草,内容包括:会议的指导思想、主要议题、会议议程、会期、提案征集、主要文件、组织机构、活动安排、会议经费预算等。

(二)成立会议筹备组。筹备组应由学院党、政、工、团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学院党委主要领导人担任,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三)教代会换届。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四)确定大会议题。议题应围绕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来确定。

(五)征集提案。征集提案是筹备阶段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1.提案内容。包括:一是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二是为什么要解决这个问题;三是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与效益;四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五是有关建议;六是提案人(包括附议人)

2.提案征集的过程。提案征集工作由工会或提案审查小组负责,程序:一是在会议召开前半个月,通过召开代表组长会议及各种渠道发布信息,公布本次大会征集提案的主要内容,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各代表组;二是以代表组为单位,组织教职工代表认真征集提案。会议期间仍可继续征集提案。平时也可以征集提案。教职工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填写提案表,直接交院工会;三是由教职工代表填写提案征集表,提案必须一案一事一表。提案可由职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由职工一人提出二人附议,填表后交教代会立案。

3.提案审查立案。各代表组征集的提案送工会整理归类,并分别提出意见,由提案审查专门小组初审,对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也可就部分提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再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正式确立为本届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4.提案转办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立案后,由学院行政领导负责落实处理,其程序:一是由行政领导主持召开提案交办会议;二是具体落实提案,制定落实提案的具体措施;三是填写提案落实传递表;四是检查督促;五是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落实情况,对优秀提案予以表彰。

(六)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会议材料分会务材料和各专项材料。会务材料一般包括:大会主持词、大会议程、大会日程表、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主席团执行主席名单、各代表组组成人员及代表组长名单、开幕词、闭幕词、会议决议等。各专项材料一般包括:院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职工提案审查报告、有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集体合同、其它专门议题材料等。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阶段基本程序。在举行正式会议前,必须举行预备会议,由筹备组主持,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议程、各代表小组组成及组长名单、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后督促贯彻落实阶段。

(一)行政和工会制定传达落实大会精神的计划和要求。

(二)各代表组负责向其所属部门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三)院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提案。

(四)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按照教代会通过的方案组成并开始工作。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学院实际需要设立提案审理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和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应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因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学院工会组织、督促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讨论制定有关条例、办法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专门工作委员会不应取代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工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有责任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八)建立教代会联席会议制度,如遇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可由学院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各代表组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学院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九)遇到重大事项,经学院院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十)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决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教代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11